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仲裁判斷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抗 告 人 鑫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5年度仲執字第10號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8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