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劉亭柏
- 原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649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新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請求自94年7 月16日起算或以附表所載之利息起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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