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6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劉台安
- 原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649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新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台灣新發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詳細記載利息請求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算或以附表所載之利息起日起算,本院於民國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利息請求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算或以附表所載之利息起日起算,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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