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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91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1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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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明相對人二人間法律關係,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二人間法律關係,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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