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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15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15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好生活管理顧問國際有限公司、乙○○、陶園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謝素女」背書轉讓給「陶園茗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

二、請聲請人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事實。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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