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7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70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伸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識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