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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8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黃桂興

  • 當事人
    鈺鴻鑫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86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鈺鴻鑫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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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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