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8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黃桂興
- 當事人鈺鴻鑫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86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鈺鴻鑫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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