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1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10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隆慶行 法定代理人 王明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釋明隆慶行是否為王明皓之獨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方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