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10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10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隆慶行
法定代理人
王明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釋明隆慶行是否為王明皓之獨資。

民事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恒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