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39號
- 上訴人
- 揚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之7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0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