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72號
- 原告
- LIMIT(NO.2)Limited(限制二號公司)
- 原告
- Str
- 法定代理人
- 甲○○○ ○○○○
Str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為「法人」或具備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證明文件。
二、本件起訴狀未經由原告簽名蓋章,又雖由訴訟代理人蓋章,惟未附委任狀及複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