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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洪遠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72號

原告
LIMIT(NO.2)Limited(限制二號公司)
原告
Str
法定代理人
甲○○○ ○○○○

            Str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為「法人」或具備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證明文件。

二、本件起訴狀未經由原告簽名蓋章,又雖由訴訟代理人蓋章,惟未附委任狀及複委任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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