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101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五九九號假扣押裁定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二五九九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憑,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