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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105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105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2407號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相對人迄未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民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書記官 江虹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1050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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