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10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1055號
- 聲請人
- 佰俐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上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所持有支票7紙之權利,聲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4331號准予假處分之裁定,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後,迄未起訴;則揆諸前揭規定,債務人即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