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1076號聲 請 人 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請求限期起訴云云。惟查,本件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即相對人除聲請假扣押外,已聲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且本件兩造之爭議亦有95年度重訴字第1315號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即與前述規定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命限期起訴,自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