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12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1236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丙○○
- 即債務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宏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452,572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但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提起本件聲請等語。惟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該院95年度裁全字第14120號裁定附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4760號執行卷可憑,依前開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