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23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鳳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即 瑋霖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連大興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加工款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