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黃莉雲
- 當事人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235號聲 請 人 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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