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38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張秀夏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達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 95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新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