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4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楓竹有限公司
樓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楓竹有限公司、甲○○間因95年全聲字第437號限期起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437號
樓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楓竹有限公司、甲○○間因95年全聲字第437號限期起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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