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黃蓓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台北夢想家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報酬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並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後,迄未起訴,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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