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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黃蓓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台北夢想家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報酬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並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後,迄未起訴,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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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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