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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黃蓓蓓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台北夢想家不動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報酬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並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後,迄未起訴,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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