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5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584號
- 聲請人
-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18日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權人於94年間起訴經本院受理之94年度重訴字第1416號案件,因請求金額不同,核與系爭假扣押債權不同),則債務人本件之聲請,即與前述規定相符,自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