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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58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584號

聲請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18日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權人於94年間起訴經本院受理之94年度重訴字第1416號案件,因請求金額不同,核與系爭假扣押債權不同),則債務人本件之聲請,即與前述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58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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