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6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641號
- 聲請人
-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程守真律師
- 相對人
-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因與債務人(即聲請人)間之股東制止請求事件,聲請本院准予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692號)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