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鄭純惠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641號聲 請 人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程守真律師 相 對 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因與債務人(即聲請人)間之股東制止請求事件,聲請本院准予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692號)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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