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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641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鄭純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641號

聲請人
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
相對人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因與債務人(即聲請人)間之股東制止請求事件,聲請本院准予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692號)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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