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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736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736號

聲請人
台灣粉紅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蕎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3537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並經相對人聲請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2249號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保全程序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出們何訴訟請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本件相對人業已對聲請人提起訴訟(本院95年度訴字第6369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起訴,則聲請人所請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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