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7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736號
- 聲請人
- 台灣粉紅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蕎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3537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並經相對人聲請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2249號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保全程序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出們何訴訟請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本件相對人業已對聲請人提起訴訟(本院95年度訴字第6369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起訴,則聲請人所請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