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7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785號
- 聲請人
-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院65年台抗字第4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伊財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限期命起訴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以兩造合資設立之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迪廣公司)虧損嚴重已達新台幣(下同)64,690,000元,造成其受有分擔虧損額達38,814,000元(聲請人、相對人出資比例為6:4)為由,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假扣押聲請人財產,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7866號裁定准相對人供擔保12,940,000元後,得對於聲請人於上列損害金額之財產範圍內為假扣押,經相對人供擔保後並予以假扣押聲請人財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列假扣押卷宗(含95年度執全字第262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見本院卷第14至20頁)。而相對人業已於9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分擔虧損訴訟(即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876號分擔虧損事件),並經本院調閱上列卷宗查明屬實(見本院卷第21至32頁)。足證,相對人(即債權人)已就其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起訴(即分擔虧損請求權),故聲請人再行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