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853號聲 請 人 香港商嘉特納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是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