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904號聲 請 人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工程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