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大安空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惟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業於民國95年9月26日對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相對人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1 件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相關保全程序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