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蓓蓓

聲請人
大安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惟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之強制執行,於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業於民國95年9月26日對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相對人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1 件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相關保全程序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