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60號
- 再審原告
- 丙○○
- 再審被告
- 中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即145924+19500=165424),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翁昭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