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再更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更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再審被告
- 寶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9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