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樓
- 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佑仲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裕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家慶律師
- 被告
- 五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期日前陳報其受業主指示工作時發生系爭傷害之業主姓名、職稱,被告應提出其與業主(即自來水廠)之系爭承攬契約書到場,另通知證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