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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原告
甲○○
原告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複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慶律師
被告
五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期日前陳報其受業主指示工作時發生系爭傷害之業主姓名、職稱,被告應提出其與業主(即自來水廠)之系爭承攬契約書到場,另通知證人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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