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 告 大德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