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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告
大德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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