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樓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績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積豐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後於民國96年3 月19日、96年3 月16日、96年3 月15日送達原告乙○○、甲○○、丙○○,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