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88號原 告 台北市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原告台北市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並以台北市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補正後法定代理人名義具狀到院,追認本件起訴之訴訟行為。 二、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請求損害賠償之正確金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另查報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