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承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快遞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上訴聲明第2項則請求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僱傭關係存在。第3項則請求被上訴人應自94年7月1日起至97年6月30日止,除94年7月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1,400元外,其餘應按月給付上訴人50,000元。查本件原判決係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