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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勞訴字第55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5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