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被 告 東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59年6月19日出生,推定僱傭關係存續至勞 工滿60歲止為24年又2個月,已逾15年,依司法院院字第2189號 解釋,以15年計算,按原告月薪新台幣(下同)26,000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44,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