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5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連一鴻律師
- 被告
- 東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59年6月19日出生,推定僱傭關係存續至勞工滿60歲止為24年又2個月,已逾15年,依司法院院字第2189號解釋,以15年計算,按原告月薪新台幣(下同)26,000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44,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