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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   告 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給付工資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爭點為兩造間有無僱傭契約存在,與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給付工資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相同,兩造復同意俟上開案件確定後再進行本案,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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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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