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2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 告 通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給付工資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爭點為兩造間有無僱傭契約存在,與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給付工資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相同,兩造復同意俟上開案件確定後再進行本案,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