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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黃書苑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5年勞訴字第67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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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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