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5年勞訴字第67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