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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被告
順一儀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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