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1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南雪貞律師
- 被告
- 順一儀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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