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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詹駿鴻

  • 原告
    楊智傑即易網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080號聲 請 人 楊智傑即易網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又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易網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查該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區○○路5段462號2 樓之10,此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予以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呈報,顯有違誤,爰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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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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