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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09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092號

聲請人
豬狩哲朗即日商東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7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東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因日本總公司業已解散,其本擬定營業至民國95年11月30日,並經經濟部商業司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檢具相關文件,函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日商東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事務所係設於桃園縣龍潭鄉○○路439巷130號1樓,故關於日商東和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事宜,自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備查,另聲請人所提出之就任同意書,亦載明係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陳明,故本件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備查呈報清算人一事,顯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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