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68號聲 請 人 劉育玲即家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家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育玲為家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家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家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劉育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育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