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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06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06號

聲請人
張健祥即智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何淑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智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智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智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何淑敏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何淑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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