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lan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法定代理人
- lan
- 代理人
- 蔡胥捷律師
- 代理人
- 謝昆峰律師
- 相對人
- 組合建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場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