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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74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74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lan
法定代理人
乙○○○○○○ ○
法定代理人
lan
代理人
蔡胥捷律師
代理人
謝昆峰律師
相對人
組合建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場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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