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方素卿即永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永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方素卿為永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永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永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方素卿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方素卿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