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20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20號

聲請人
甲○○即英屬維京群島商德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聲請人
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簿冊保管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德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維京群島商德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董事會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董事會會議事錄、保存人就任同意書及清算申報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