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51號聲 請 人 李美華(即互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美華為互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互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互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法院在案,且經股東臨時會選任李美華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得李美華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李美華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保管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972號卷宗,查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