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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9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90號

聲請人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亞洲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蕭壬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蕭壬宏律師為亞洲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亞洲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洲證券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於民國93年10月25日合併,而亞洲證券公司為消滅公司,聲請人為存續公司。又亞洲證券公司之子公司即相對人亞洲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0月聲請清算及解散,並於94年 7月間由清算人汪智向鈞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並經鈞院北院錦民中93年度司字第 472號函准備查在案。然相對人尚有92及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退稅款,因該退稅款支票所載之受款人係相對人,嗣聲請人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聲請變更受款人,經該局以財北國稅徵字第0950216129號函告知因相對人業已聲報清算完結,須另行選派清算人,始得為之。聲請人爰依公司法第333 條規定,聲請鈞院選任蕭壬宏律師為亞洲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以利處理退稅款事宜。

三、經查,相對人確實曾經清算程序,於 94年7月27日經本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據調閱本院 93年度司字第47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審核屬實。則聲請人在清算完結後,始因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於95年辦理退稅而有可供分派之財產,聲請人為該公司股東,核屬利害關係人,所聲請選任之清算人蕭壬宏律師為法律專業人士,且無非訟事件法第 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意旨,聲請人之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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