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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37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437號

聲請人
唐紹武即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唐紹武為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由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唐紹武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唐紹武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同意書為證。

三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971 號卷宗,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新臺幣(下同)聲請費用 135元合 計 13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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