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437號
- 聲請人
- 唐紹武即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唐紹武為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由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唐紹武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唐紹武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同意書為證。
三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971 號卷宗,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新臺幣(下同)聲請費用 135元合 計 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