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575號聲 請 人 靳蓉即澄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靳蓉為澄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澄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澄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澄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及靳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靳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玗倩